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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东发改能源〔2023〕319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大队、各县区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5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等文件要求,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东发改能源〔2020〕310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对2020年12月16日以后取得用地许可的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不低于固定车位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固定车位100%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条件。预留安装条件至少达到以下标准:所有固定车位具备自用桩直接装表接电条件,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建设至每个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满足车位数量需求的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的低压主干线、分支箱、低压分支线、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一次性建设到位。

(二)强化配建标准刚性执行。严格落实《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东建发〔2022〕2号)、《关于做好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东建字〔2022〕3号)等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向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征求意见,将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要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范围,组织人防、供电企业等单位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计量电表箱(供电企业投资)至公共电网侧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

(三)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对新建、扩建住宅小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引入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对改建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引入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利用公共车位规划建设地上快速充电区域,配置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至充电区域电缆通道、低压电缆一次性建设到位,具备直接装表接电条件。鼓励各类居住区新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对充电时段、功率统一调控,缓解负荷高峰时段配电网运行压力,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

二、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既有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改造。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供电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地下车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地上车位(车库)在中心区域合理设置集中表箱,供电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末端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对非供电企业直供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经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同意后,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人可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充电配电网络改造,供电企业负责受理小区整体增容业务。

(二)优化既有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对因供电、消防等因素暂不具备自用桩建设条件的既有居住区,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要充分挖掘小区内部或周边公共区域车位资源,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科学划定公共车位。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利用小区公共车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满足既有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推动充电配电网络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范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供电企业,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非供电企业直供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

三、优化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服务

(一)简化居民充电桩报装手续。对供电企业直供小区,居住区内申请居民自用充电桩报装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有效证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证明(租赁车位的,提供车位租赁证明和出租方车位产权证复印件)、停车位(库)平面图或车位现场照片、物业登记证明和电动汽车拥有证明。电动汽车拥有证明可提供购车协议、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任一即可)等证明材料。鼓励各级供电企业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合作,签订“绿色通道”小区合作协议,由供电企业统一对接、批量获取车位信息和安装许可,无需居民重复提交物业登记证明材料。对非供电企业直供小区,由供配电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居民充电桩接入事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提供协调推动服务。

(二)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满足居住区充电服务需求。

(三)加强充电电价政策宣传。各级供电企业在受理充电桩报装申请时,要主动告知申请人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详细解释电量电费计算周期,同步发放政策宣传告知书等材料,引导充电桩用户错峰充电,节省充电成本。

四、加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一)明确安全主体责任。根据设施设备产权,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供电企业履行其产权范围内的供配电设施的安全运维责任。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作为使用主体,履行设备充电期间的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业主自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职责。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设备质量安全负责。

(二)提高充电运维水平。对自用桩,鼓励产权人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代运维协议,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公共桩,充电运营企业要健全运维服务体系,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强检计量器具的申报管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充电车辆与非充电车辆分区停放,解决非电动汽车占位问题,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对供电企业直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所在车位产权转让或使用权到期后,供电企业有权依据车位现产权(使用权)所有人提出的申请,办理供电销户业务,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及时采取转让、拆除等方式妥善处理充电基础设施。对非供电企业直供小区,小区供配电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销户业务。

(三)加强充电安全监管。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纳入居住区安全管理体系。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有关规定。各级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住区自用桩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充电桩强制检定和计量监管;各级供电企业加强产权范围内的供配电设施安全管理。

(四)完善责任保险体系。鼓励居住区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为自营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为购车人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拥有自用桩的新能源汽车车主购买商业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指南

           2.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登记证明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2023年11月28日

(名词解释:本通知中公共车位指利用居住区公共区域划定的停车位,包括流动车位、公共区域租赁车位等;固定车位指居住区有明确归属使用权的车位,包括固定产权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人防车位等。)

附件1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供电企业直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对非供电企业直供居住区申请用户(不具备直供条件的转供户,高压自管、单体建筑内部局部报装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供配电设施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受理报装申请,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准备材料

申请人报装充电基础设施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对个人自用桩,需提供身份证或军人证、护照、户口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对公共桩,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出具的办理用电业务的证明(任一即可)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业务,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城镇居民客户,需提供固定车位产权证明(车位购置协议等)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证明(租赁车位的,提供车位租赁证明和出租方车位产权证复印件),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乡村居民客户,在自用院落或周边安装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现场环境照片;在他人产权用电地址安装的需提供车位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证明(租赁车位的,提供车位租赁证明和出租方车位产权证复印件)、现场环境照片。

3.登记证明。对个人自用桩,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申请安装充电桩的登记证明材料(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已纳入“绿色通道”小区的,无需提供登记证明。对公共桩,需提供物业同意的公共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材料。

4.电动汽车拥有证明。可提供购车协议、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任一即可)等材料。

三、用电申请

申请人可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爱山东”APP东营分厅、山东政务服务网东营站点“双全双百专区”等线上渠道提出申请。

四、上门服务

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申请人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并制定接电方案。

五、施工接电

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电能表(含)之前供电设施,免费提供电能表、计量箱,自用电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需对公变台区进行改造或敷设低压主干线路的,供电企业应与申请人明确改造时限。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桩及表后供电设施,建设充电桩过程应遵守相应的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双方工程竣工后,2个工作日内供电企业完成装表接电。

六、运营维护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   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充电基础设施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在质保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保养服务。

附件2

登记证明

(参考样例)

经确认: (申请人姓名)   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

2.申请人的固定车位(车库)系租赁使用的,能够提供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证明。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日内有效。

特此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章

年  月  日


提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充电设施不得违反现行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过相应比例业主表决同意;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的,申请人要提前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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