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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山东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山东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556号),对山东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一是工商业用电执行第四监管周期山东电网输配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链接。二是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由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调整为0.0291元。系统备用费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分别为每千瓦时0.02元、0.03元、0.035元,缴纳容(需)量电费的用户,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


        链接:《关于山东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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